1.使用科研仪器设备如有损坏、丢失,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根据情节轻重,由事故责任者负责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赔偿:
1)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,工作不认真、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坏者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100%。
2)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改设备器材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100%。
3)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,擅自动用仪器设备,造成损坏者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值的50%。
2.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,经鉴定确属仪器设备本身问题或寿命问题,可不追究使用者责任。
3.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,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情况,分担赔偿数额。
4.发生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时,必须立即向研究所主任报告并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,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。